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教社政[2004]6号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》和湘教发[2005]87号《转发关于贯彻实施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〉有关工作的通知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,为了保证公司大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,营造良好的生活、学习、育人氛围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凡根据本暂行办法可以申请办理因病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,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。凡未办理因病校外住宿手续私自到校外居住者,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,学校还将视情节根据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二、符合下面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校外住宿:
1、因病确需住在校外治疗、调养,且有家长陪护的学生;
2、因病确实不适宜住集体宿舍,需校外治疗、调养,且有家长陪护的学生;
3、出具县(市)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。
三、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程序:
1、每年7月初,统一办理老生下一学年因病校外住宿审批手续;9月初,统一办理新生因病校外住宿审批手续。
2、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可凭书面申请到学院(系)领取《太阳城集团学生因病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》。
3、学生在审批表上如实填写本人基本情况、校外住宿理由、起止时间等,若需住家中,家长须签字同意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;若需寄居亲戚家,应提供相互关系的有效证明(由申请者父母出具)和亲戚房主的身份证、房产证的复印件;若需租房居住,应提供房主身份证、房产证的复印件和双方租房协议等。
4、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和所在学院(系)党委副书记必须与申请人家长面谈,认真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。需核实的情况包括:(1)申请人因病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是否属实;(2)确认申请人父母身份,确认申请人父亲(或母亲)是否亲自来学院(系)担保;(3)申请人校外住宿地点是否属实,住宿环境是否良好;(4)住宿所在地与学校之间是否交通便利、安全;(5)其它需要核定的内容。
5、经学生所在学院(系)同意,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,报学生处审批。
6、经学生处审批后,到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,并进行登记。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床位。
7、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,学院(系)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、学生处、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。办理完上述手续后,学生及家长(或陪护方)与学校签订《学生因病申请校外住宿协议》,学生凭《学生因病申请校外住宿协议》于两周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。
8、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辅导员、学院(系)和学生处登记备案。
9、在校期间,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者恢复住校后,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因病校外住宿。
四、各学院(系)要采取切实措施,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,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,要建立广泛的联系和走访制度,由辅导员负责定期联系,各学院(系)应定期向学生处反馈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情况。
五、学校依法对走读生的正当权益提供保护。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个人负责。
六、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,并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