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肃校纪校规,加强校风、学风建设,在全校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,进一步规范晚自习纪律,如下规定:
一、自习要求
1.晚自习时间定为每周周日至周四晚上7:00—9:00(晚自习有课的照常上课),校学习部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。
2.学生应在指定教室的指定位置上晚自习,否则视为缺勤。
3.晚自习请保持安静,严禁大声喧哗和自由走动,严禁迟到和早退。
4.各学院学习部每晚如实核查人数并统计出勤率,在每周五(上午12:15—12:45或下午5:45—6:15)由各学院上交学校学生会学习部备案。
5.各学院须严格配合校方管理。
二、关于请假
1.学生书写请假条,应格式规范,用语严肃,书写认真,理由充分合理,并统一用校学生会学习部标准假条。
2.假条统一由学生政治辅导员签章,若情况紧急,可暂时有班长代签,但第二天必须上交辅导员证明,否则班长签字作废;事假(如:会议)可由负责人(如学生会主席)签章方可生效,可以集体请假。
3.假条由班长统一保管,待学习部人员考勤时即可交上以供核实。
4.学习部本部人员若因查自习缘故离开者,仍需填写假条,以供核实。
5.假条必须符合上述1、2两项规定,否则将视为无效假条,学习部有权销毁。
三、处罚制度
1.校学习部将每周通报一次,结果与“优秀班集体”、奖学金等评优挂钩。
2.请假者每天每班不得超过3人,因故(如会议等)有三人以上不能晚自习的,须经有关部门出示证明,否则将取消该班的一切评优资格。
3.每人每周最多请假1次,每月不得超过3次,否则将取消个人一切评优资格及奖学金评定。
四、制度解释权
此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。